冒充领导干部亲属,获取下属信任,从而诈骗财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鸟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样的案例。鸟某冒充自己是青海省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亲侄子,从而骗过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以及该县多名局长等,通过层层审批承揽工程,还骗取财物。
据今年4月16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视频显示,鸟某冒充的是鸟成云的亲属。鸟成云于2015年任海东市长,2017年任海东市委书记,2018年1月当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鸟某在二审时
裁定书显示,鸟某在2003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15日涉嫌诈骗被抓获,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判认定,2016年12月,鸟某自称是海东市主要领导亲侄子,找到时任海东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称他可以从北京引进扶贫项目,要求张某帮忙介绍认识了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官方信息显示,高雪明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张某信以为真,遂向鸟某引荐认识了高某。
基于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这一身份,高某又介绍他认识了循化县工业商务局局长喇某录、招商局局长马某、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沈某。
鸟某从喇某录处得知,循化县有文物修缮项目,遂向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提出,通过招投标做循化县文物局公示的古建筑修复工程,高某嘱咐沈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让鸟某参与工程,并将鸟某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项目的情况向循化县县长韩某1(官方信息显示,韩兴斌于2013年任循化县长至今)作了汇报。
鸟某通过沈某认识了循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项目办主任韩某2。通过他的联系,鸟某承揽了该县某修缮工程。
在此期间,鸟某以海东市主要领导侄子的身份,先后认识循化县税务局局长何某1、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局长何某2、青海天香两椒有限公司法人韩某3、青海仙红辣椒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韩某4等人,并以“工程资金紧张”“合伙搞工程”“个人急需”“帮忙调动工作”等为由,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高某人民币5万元,韩某3人民币63万元、美元1万元,韩某4人民币1万元,何某1人民币35.6万元(其中已还款10万元),何某2人民币18万元,共计118.9万元。
2015年10月份,通过介绍,鸟某认识了海东市乐都区拆迁办干部王某。2018年4月份,鸟某通过王某,认识了认识了蒲台乡的主要领导,为其哥哥承揽了一段工程。在此期间,鸟某答应,帮助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及升迁职务,并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归还。
也就是说,鸟某不仅骗取了时任循化常务副县长高某的5万元,还骗取了多人钱财。
原判认定,鸟某在拿到借款和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除将部分款项用于工程以外,经常出入高档饭店、高档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购买高档汽车等用于个人消费购物。
在一审中,循化县长韩某1、时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高某等人,作了陈述。
高某说,“2016年年底,我任循化县常务副县长,时任海东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介绍认识了鸟某,说他是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还认识国家发改委的司长,可以就国家支持贫困县的项目进行磋商,于是我带领县工商局喇某录局长、招商局马某局长和鸟某共四人去北京,但项目没谈成。”
“鸟某在中标修缮工程后,找我说工程启动资金紧张,让我借给他5万元,我考虑到他确实中标、还是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借款不至于被骗,所以就将农行工资卡内的5万元存款以转账方式转入鸟某的一银行卡内。我相信他所以就没打欠条,银行转账凭条因时间太久已经丢弃了。鸟某借我的5万元直到现在没还。借钱后大约两个月后我见他时提出还款的事,他说等工程完工结算后还我,到现在再没提还款的事。”高某说。
韩某1证言称,“2017年高某对我说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想参与循化县有关文物的一个项目。后来这名叫鸟某的男子来找我,他有意向我透露他知道市委主要领导的行踪,经常和市委主要领导在一起。鸟某经常向他人述说和市委主要领导是亲属关系。”
对于检方指控,鸟某辩解称,“我没有打着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旗号要项目,别人问我和领导是什么关系时,我说我是海东市主要领导的侄子。”
“我向这些人借钱时他们都没有要求我出具借条、欠条等凭证,我也没有主动向他们出具借条,欠条等凭证,我说会尽快还钱。”鸟某说,“我欠帐太多了,大部分借钱的理由是工程款紧张,借了钱之后有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了。”
庭审还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鸟某与海东市委主要领导既非直系亲属关系,亦无亲情关系。
原判认定,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身份、虚构为他人调动工作、升迁职务及合伙经营尚不存在的工程项目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1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9年12月3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21.9万元。
鸟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16日,海东市中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鸟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鸟某提出了“以海东市委主要领导侄子的名义承揽工程与本案无法律关系,工程均系正常中标所得”“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等多条上诉理由。
海东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在案的多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鸟某对外自称其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且在他人介绍该身份时对此并未否认。即鸟某虚构了系“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的事实。
多位被害人向鸟某借款,亦主要错误的认识其为“海东市委主要领导的侄子”,鸟某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基于对其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向其借款,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鸟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海东市中院认为,纵观他借款后的支配方式,可知其虽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个人急用、工程用款等理由借得款项,但将借款除极少部分用于工程开支外,大部分供其个人挥霍消费,除归还了何某1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款项仍拒绝还款,且无履行还款的准备。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判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海东市中院驳回了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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